担保物权包括

2019-10-18   来源:担保合同
担保物权包括

  试题:

  担保物权包括。

  A.典权和抵押权

  B.地役权、典权和质权

  C.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

  答案:(C)。

  相关阅读(1):

  担保物权及用益物权包括什么资料?

  (1)、质权。

  质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其所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以其所担保的债权为存在理由,因而当被担保的债权因履行、混同、抵消、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及其它原因消灭时,质权亦随之消灭,质权人应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在债权消灭后质物返还前,若质权人破产时,出质人就该财产有取回权。但在转质的状况下就比较复杂。转质是质权人在自我的质权上再度设质的行为。由转质权的性质所决定,转质权优于原质权,故未经转质权人的同意,原质权设定人向原质权人清偿债务的,不得以此对抗转质权人。原质权设定人对原质权人清偿后,若转质权人破产,原质权设定人不得向转质权人的破产人主张取回权。但若设定人以第三人的地位代原质权人向转质权人清偿债务后而使转质权消灭,则能够向转质权人的破产人主张取回权。但是,转质权人的债权额较原质权人的债权额为小时,设质人只有将差额向原质权人清偿后,才能主张取回权。

  (2)、留置权。

  在一般状况下,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基础权利,但在下列状况下,亦得成为取回权的基础权利:

  ①债务人已履行债务或经催告己履行债务,在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物前开始破产程序时,权利人可对破产人主张取回权;

  ②债务人虽未履行债务,但已带给相应的担保,使留置权消灭,但在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物前破产的,物的所有人有主张取回的权利;

  ③留置权不成立时,被留置物的所有人有取回权。

  (3)、基于占有权、用益物权或债权请求权而产生的取回权。

  当破产人误将他人之物或权利归于破产财产而为占有管理时,对该项财产享有占有权或用益物权的人,虽非物之所有人,亦得基于其占有权或用益物权而行使取回权。

  相关阅读(2):

  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1)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但一般物权是以对标的物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的,而担保物权则是以标的物的价值来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担保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抵押权的主要特征:(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带给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3)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4)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依据抵押行为而设立,抵押行为的具体形式是抵押合同。(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订立书面抵押合同。(2)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为转移债权人所有。(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但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以法律规定务必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作抵押的,当事人能够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4.抵押权的标的:抵押权的标的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带给的担保财产。(1)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2)限制流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清时,应当由有关部门收购,抵押权人价款中优先受偿。

  5.抵押人的权利义务:(1)在间,抵押人仍可转让抵押物,但抵押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则,转让行为无效。(2)抵押人所担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能够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

  6.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1)权人之中,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偿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白(2)抵押权人能够让与其抵押权或者权为他人带给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偿:①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数额比例清偿。②抵押合同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中所述方法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额的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的受偿。(4)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止其行为;在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质权的特征:(1)质权是担保(2)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3)须移转质物的占有。(4)质权是就质受偿的权利。

  8。质权的种类:质权分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1)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务的担保。(2)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清偿,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实体财产以外的,能够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物而的债权人设立的担保。

  9.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1)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2)根据作为质物的权利不一样,权利质押合同分别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或登记之日起生效。

  10.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2)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3)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能够要求出质人带给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带给的,质权人能够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4)优先爱偿。

  11.留置权的特征:(1)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

  12.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标的物。(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3.留置权人的义务:(1)保管留置物,无权将留置物出租、抵押。(2)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带给担保时,债权人应返还留置物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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